此外濮阳市濮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PFCQ(2013)铁炉1007号、PFCQ(2013)铁炉10011-1号、PFCQ(2013)铁炉10011-2号关于刘某被征收衡宇赔偿价值评估的房地产估价陈诉系濮阳县财政局在案涉土地未经批准征收之前单方委托作出。濮阳县财政局并非案涉土地征收主体或详细实施主体一、二审以该估价陈诉作为参照尺度缺乏执法依据。
审判员 聂振华
最高人民法院的讯断明确不是说政府制作了屋内物品清单法院就一定认可这个清单的证明力只交还清单上的这些物品。究竟大家都明确即便政府在没有偏看法情况下制作物品清单在强拆的情况下也难免因为客观原因错漏物品这些物品的价钱可能相当珍贵。可是法院不认可这个清单的前提是您没有在清单上签字。
如果您在被强拆的时候行政机关要求您在物品清单上签字您发现清单显着有大的错漏那么您只管不要签订这个清单为之后争取物品的赔偿留下足够的空间和时机。
审判员 马鸿达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政府的做法因此刘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指出虽然政府在强拆之前制作了物品清单这份物品清单并没有获得刘先生的签字认可并载明详细制作的时间。因此这份清单以及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强拆之前政府已经全部将室内物品搬出。
启示
书记员 王绍莹
裁判文书
案件回首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诉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濮阳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赔终63号行政赔偿讯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举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3年濮阳县人民政府2013年决议实施红旗路东延工程因此要对周边衡宇举行拆迁。2015年政府制作了《征收土地通告》和《赔偿方案》正式对当事人刘先生家四周的团体土地实施征收。
(2019)最高法行赔申1031号
在强拆历程中给我们造成的损失不仅包罗衡宇价值自己的损失另有衡宇中物品的损失。可是被强拆人在遭遇强拆时往往没有措施对损失的物品举行实时举证无疑造成了一笔极重的损失无法挽回。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维护被强拆人的权益呢?我们继续往下看法院针对这一情况举行了如何说明。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署理人:范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系该县司法局事情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刘某申请再审称:濮阳县财政局并非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亦非详细征收部门其2013年委托评估公司对刘某衡宇评估时河南省人民政府尚未批复同意征收案涉土地故评估陈诉不具有正当性。二审依据案涉评估价钱酌情赔偿衡宇损失没有执法依据。
濮阳县政府强拆刘某衡宇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予赔偿。濮阳县政府在不能举证证明被搬走的室内物品完好无损且妥善保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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