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司承发包行为强化公司承发包工程的宁静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上海市宁静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保证理措施》制定本划定。
一、目的和依据4.1.1.1 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谋划规模、进沪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
二、适用规模4.1 发保证理
三、责任治理3.1 承包单元向导或项目卖力人对工程项目的宁静治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对施工现场举行日常的宁静巡视发现隐患应实时举行整改并主动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宁静监视和治理。
4.1.4 发包部门应严格控制承包单元将工程项目再发包的现象。
4.1.5 发包部门应将承包单元在公司施工期间的宁静治理情况作为承包商动态治理的重要内容。
3.4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向导或宁静卖力人凭据各自的职能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宁静治理负职能治理责任应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举行宁静监视检查发现不宁静因素实时通知发包部门或承包单元举行整改并有权责令承包单元停止作业同时要实时做好记载以作为对发包部门月度考核、承包商年度评定和工程项目用度结算认证的依据。
4.1.1 发包部门应检查承包单元的以下文本是否齐全或规范:
3.3 工程所在区域的部门向导或宁静卖力人对工程项目的宁静治理负区域治理责任必须认真地向承发包单元或部门举行宁静现场情况和不宁静因素的交底和先容并努力配合施工历程中各种危险作业的宁静监护事情发现不宁静因素有权实时制止或向上级有关部门陈诉。
2.1.1.4 施工人员必须切合作业要求外地进沪人员须已管理务工证和用工条约;
4.1.1.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1.1.5 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承发包工程宁静治理划定
本划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检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采购带现场安装等的承发包工程。
4.1.1.2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包方应提供的“综合保险”凭证。
4.1.3 宁静督查室卖力对承包单元宁静资质审查经审查及格后发给“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外来施工企业宁静资质证书”取得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焦化公司承包工程。
3.2 发包部门向导或项目卖力人对工程项目的宁静治理负全面责任必须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举行日常宁静治理发现不宁静因素实时卖力协调处置惩罚。
4.1.2 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元签订工程项目条约(承揽条约、建设工程条约等)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工程宁静治理协议》(以下简称《宁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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